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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件,被告单位积极退赔,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并已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开庭前不仅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交付了罚金,这样的案件是否还有无罪辩护的空间?本文记录疫情期间办理案件,历经集中隔离十四天,在海拔三千多米高原地区,伴随着高原反应进行庭审,被告人被告单位已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辩护人严把案件事实关和法律关,内心坚守法律的一片净土,艰难打开无罪辩护空间,经过有效辩护和沟通,收获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全面无罪的判决。
近期,ST天龙(300029)、ST商城(600306)等多家上市企业相继因银行账户被冻结而引发市场关注,被提示相关经营风险。尤其是此前装饰行业龙头企业广田集团受恒大集团债务问题影响,旗下大量银行账户被冻结,造成严重影响,广田集团因此公告停牌,并触及相关条例,被监管部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变成“ST广田(002482)”,股价持续暴跌。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银行账户被冻结,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必然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正确应对、依,是企业经营者的必备技能。本文总结了企业经营者面对公司账户冻结时应遵循的“查实情-辨是非-选路径”的三大自救攻略,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与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相对应,刑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惩治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受贿或索贿行为,保护公司企业的经营秩序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修正,完善了本罪的法定刑。
在这一背景下,本期文章聚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理了2014年以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司法裁判及无罪判决基本情况,归纳总结了该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和14个无罪辩点,以期为各位律师同仁办理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2017年,君康人寿(投资人,以下简称“君康人寿”)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远洋”或“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就大连远洋实际控制人励某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约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后18个月内公司未能完成A股上市,则君康人寿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后大连远洋未能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A股上市,且2019、2020年度实现利润目标金额未达到承诺利润。君康人寿遂将励某某、大连远洋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一、判令励某某支付股权回购本金、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及律师费;二、判令励某某、大连远洋分别支付未履行保障原告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对君康人寿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公平原则将年收益比例调整至24%;而对于第二项中的财务知情权义务的违约金,则以君康人寿不具有股东身份为由予以驳回。
从诈骗、开设赌场两个罪名,预期刑期少说五至八年,到只剩开设赌场一个罪名,实际量刑十三个月,这纸头上不过十来个字的距离,中间隔着的是五百五十多个日夜,四次庭审,五份法律意见和诸多辩护律师、司法工作人员无法以确切数字计数的工作。
追讨债务,通常的路径是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者提起诉讼—判决—执行。仲裁/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看起来完备的救济程序,往往却很难解决问题。因为打赢官司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希望渺茫的执行回款才是症结所在。
债权人在拿到胜诉裁决或者判决前提前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保全制度大家并不陌生,但如何适时的正确运用,在与逃债老赖们的斗智斗勇中抢得先机,确保“赢了官司,拿得到钱”才是讨论的重点。
在北京金融法院(以下简称金融法院)发布的2022年度十大案例中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起案件系当事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为其个人谋取巨额利益,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罚后,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而向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是金融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例一审行政案件,也是中国证监会查处的首例因兜底定增引发的大股东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案例,案件发布后引发业内广泛关注,笔者特撰此文探讨操纵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和相关改革的深入,“双碳”政策对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也产生了重大影响。2023年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星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财产保全一案”认为,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其危害后果往往让人既心惊又心痛。6月9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立即引发全网关注,可见社会公众对加强网暴惩治早已满怀期待。在充分肯定“征求意见稿”对于自诉转公诉等方面所作积极探索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作为亲告罪的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案件仍是以刑事自诉为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刑事自诉普遍存在“三难”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解决该问题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应对思路和修改建议。本文的意见内容也已发送给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决策时参考,期盼能对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有所助益。
2015年4月1日,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融公司”或“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并在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个人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签字。同日,董某某向管理人转款101万元。董某某与管理人均认可上述文件为倒签,实际签订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与落款时间不一致。
案涉基金于2015年4月1日备案,4月3日完成全部募集正式成立。同日,管理人从基金募集账户向托管账户转款2.04亿元,之后托管账户向目标投资公司转款2.007亿元。2017年12月,目标投资公司被全国股权系统强制终止挂牌,案涉基金无法通过新三板市场卖出所持全部股票,基金份额尚未兑付。